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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若 干 措 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印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抢抓产业智能化发展战略机遇,加快建设沧州市自动驾驶创新示范区,鼓励和支持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形成创新驱动和应用示范同步推进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创新技术平台建设。推动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落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智能网联汽车计算基础平台、云控基础平台、车载终端基础平台、高精度动态地图基础平台、信息安全基础平台、仿真测试平台等共性技术基础平台,落实《中共沧州市委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沧发〔2019〕16号),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第二条  推动关键技术创新突破。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聚焦车载智能感知、处理器芯片等核心器件,提升车载计算平台、操作系统、集成控制及执行系统、通信和信息交互系统、定位与导航系统、车载智能终端及HMI系统、云控平台系统、信息安全系统、自动驾驶系统、智能座舱、V2X通信技术、边缘计算、自动驾驶数据标注等多个领域研发实力,根据项目研发水平和产业化情况,依法依规给予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并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三条  优化产业配套服务。按照《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沧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发改基础〔2019〕612号)相关规定,推动交通大数据开放共享,支持测试基础数据库、场景库、仿真测试及评价系统建设。根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市传〔2020〕17号),加大智能网联汽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假冒侵权违法行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业信、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促进创新型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国内外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在沧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依法依规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对于领军和“独角兽”企业,依法依规为其提供人才、资金、空间等全方位的政策服务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加强企业孵化培育。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园区所在地针对入园企业提供专项扶持政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依据《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指引》(冀科高函〔2016〕92号)、《河北省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冀科高函〔2016〕41号)及当年的《沧州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申报指南》,实施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加大科研人才引育。大力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引入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顶尖人才和团队,依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沧办字〔2017〕63号)《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狮城英才服务卡”(A、B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办字〔2018〕62号),对符合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给予高层次人才在户籍办理、科研资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税务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第七条  加强金融资本支撑。支持龙头企业、知名投资机构在沧发起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控公司,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八条  支持建设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支持企业在沧建设多样化测试场景覆盖、智能网联功能验证、云控调度、仿真测试和场景数据支撑等能力齐全的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与智能交通全面融合的测试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九条  支持在沧州经济开发区等符合条件地区构建技术先进、体系完备的开放测试区。在开放测试区域建设中,推广应用5G通信网络、智能感知、车路协同、高精度地图、高精定位、云控平台、智能交通大数据、边缘计算等先进技术,根据效果依法依规给予参与建设的企业或实施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办、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条  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场景规模。扩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开放范围,鼓励企业来沧进行测试,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有序开放更多道路里程和道路类型等作为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场景。支持自动驾驶应用场景落地和常态化运营,鼓励开展开放场景内自动驾驶出租车物流配送、清扫车、停车场、高速道路等形式的示范应用。对于示范车辆行驶里程累计达到10万公里及以上的运营主体,根据示范应用效果依法依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主体参与或引领标准制订。支持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展技术、测试和检测等标准制订,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01号),对主持(第一完成者)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项目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分别给予资金资助;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分别给予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鼓励行业技术交流合作。鼓励与国内外行业组织、领先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搭建高水平的产业合作交流平台,对举办展会、赛事、高端论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活动,依法依规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主体为在沧州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政办发〔2020〕11号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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