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 11 – 2011
局部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3.0.12 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可将桥梁设计区为以下三种状况应按下列四种状况进行设计:
1 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
2 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
3 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极短的状况。
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3.0.12条所述四种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述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当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1 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3 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地震作用的计算及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6 当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需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根据其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3.0.18 桥梁应根据所在道路等级、使用功能、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障碍标志、防雷接地装置以及桥面防水、排水、检修、护栏等附属和安全设施。
6.0.7 桥梁横断面布置除桥面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人行道或检修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桥梁人行道临空侧应设置人行道栏杆。
3 对桥面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上有永久性分隔带的桥或专用非机动车的桥,其两旁的人行道或检修道缘石宜高出车行道路面0.15m~0.20m;桥梁上路缘石与护栏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5 对快速路桥、机动车专用桥的桥面两侧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规定。
9.5.2 防撞护栏的设计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有关规定进行。
10.0.2 桥梁设计时,汽车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和纵横向折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城-B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和集中荷载标准值(Pk)应按城-A级车道荷载的75%采用;
3) 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应满布于使结构产生最不利效应的同号影响线上;集中荷载标准值应只作用于相应影响线中一个最大影响线峰值处。
1) 城-A级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横桥向布置(图10.0.2-2)及标准值应符合表10.0.2的规定:
2) 城-B级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布置及标准值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车辆荷载的规定值。
10.0.7作用在桥上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且不应与其它可变作用叠加。立柱柱顶推力应为扶手水平荷载集度与柱间距的乘积。
10.0.8 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可按表10.0.8选用。与防撞等级相应的作用于桥梁护栏上的碰撞荷载大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规定确定。
注:1.表中A、Am、B、SA、SB、SAm、SBm、SS等均为防撞等级代号;
2.因桥梁线形、运行速度、桥梁高度、交通量、车辆构成和桥下环境等因素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区段,应在表10.0.8基础上提高护栏的防撞等级。
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及相应作用于桥梁护栏上的碰撞荷载大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规定确定。
A.0.3 通行特重车辆的桥梁宜采用整体性好、桥宽较宽、并有合适梁高的桥梁结构。当采用特种荷载验算时,不计冲击、不同时计入人群荷载和非机动车荷载。结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时,基本组合中结构重要性系数为γo=1,相应汽车荷载效应的分项系数γQ1,对特种荷载取γQ1=1.1。
当特种荷载效应占总荷载效应100%及以下时,SGik、SQik应提高3%;
当特种荷载效应占总荷载效应60%及以下时,SGik、SQik应提高2%;
SGik、SQik分别为永久作用效应和特种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2 按持久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荷载效应组合采用标准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钢丝、钢绞线:σpe+σp≤0.7fpk (A.0.3-3)
对于精轧螺纹钢筋:σpe+σp≤0.85fpk (A.0.3-4)
混凝土主拉应力σtp≤0.55ftk的区段,箍筋可仅按构造要求设置;
混凝土主拉应力σtp>0.55ftk的区段,箍筋按计算确定;
σkc―作用(或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混凝土法向压应力,(MPa);
σkt―作用(或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混凝土法向拉应力,(MPa);
σp―作用(或荷载)标准值预应力的应力或应力增量,(MPa);
fck、ftk―分别为混凝土抗压、抗拉强度的标准值,(MPa);
钢材和各种连接件的容许应力限值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提高。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B类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计算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的规定III类和IV类环境不得进行带裂缝的B类构件设计。
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在特种荷载作用下的挠度限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 3362规定的限值提高20%。